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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(tài)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

作者:河南思源 日期:2022-05-19 人氣:1539

  5月13日,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(tài)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決定》。《決定》對常態(tài)化疫情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的有關要求、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用法治力量為鄭州疫情防控護航?!稕Q定》14日起施行。

  常態(tài)化疫情防控期間,規(guī)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場所碼是“以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防控效果”的有效舉措。市人大常委會樹立法治思想,履行法定職責,注重“小切口”、精細化立法,用法治之力為鄭州疫情防控構筑起一道堅實防線。

  按照《決定》,處于商場、超市、電影院、會場、展館、機場和酒店公用區(qū)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;乘坐廂式電梯和飛機、火車、長途車、地鐵、公交車、出租車(網約車)等公共交通工具時;處于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、劇場、公園等室外場所時;醫(yī)院就診、陪護時,接受體溫檢測、查驗健康碼、登記行程信息等健康檢查時;出現鼻咽不適、咳嗽、打噴嚏和發(fā)熱等癥狀時;在餐廳、食堂處于非進食狀態(tài)時,應當規(guī)范佩戴口罩。醫(yī)療機構工作人員、托幼機構和學校工作人員、公共場所服務人員、快遞外賣從業(yè)人員、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從業(yè)人員等重點人群,按照行業(yè)規(guī)定規(guī)范佩戴口罩。

  明確場所經營者、管理者職責?!稕Q定》要求,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,各類公共場所、經營場所、住宅小區(qū)、建筑工地、地鐵、公交車、出租車(網約車)等管理者、經營者,應當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,做到“一門一碼”“一店一碼”“一場所一碼”;嚴格落實掃碼登記相關規(guī)定,安排人員負責查驗,做到逢進必掃。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,《決定》不僅有力度更有溫度。要求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。

  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。按照《決定》,場所的管理者、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場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。未按照規(guī)定采取相應措施的,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個人未按照規(guī)定規(guī)范佩戴口罩、使用場所碼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;給他人人身、財產造成損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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